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建安行業,2014年開具的建安發票,由于業主審減了5萬元,現在想辦理退稅并將原發票作廢,然后按審減后的金額重新開具發票。5月1日前到地稅辦理時,地稅要求我們提供分包商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如果沒有分包商完稅證號就不能在系統里按全額開具發票,只能按扣除分包商開票的差額開具發票。所以,我方未能在營改增前重新開具建安發票。現在,我們只能到國稅開具發票了,由于我們的稅是交到項目所在地地稅局的,而且也是應交營業稅老項目。
請問老師:1、地稅應退給我多開發票部分稅款還是按發票額全額退稅?分包商的發票還用重新開具嗎?
2、在國稅重新開具發票是否還得辦理外管證?發票還需要到項目所在地國稅局開具嗎?(我是一般納稅人企業)
3、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公司租賃辦公樓,出租方代收電費,然后拿發票復印件及分攤表給我們做為扣款憑證,這樣操作合理嗎?老師講課時說可以轉售電費,請問,轉售電費依據的是哪個文件?文件號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現在正處在營改增的過渡期,應按全額開具發票,需要分包商的完稅證明復印件。
2、國稅的發票需要項目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不需要外管證。
3、出租方代收電費,拿發票復印件及分攤表給您們做為扣款憑證是合理的。企業轉售電費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相關稅收政策,沒有對此的單獨文件規定
為了避免風險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跟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