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我單位是金融企業,5月1日之前將一處用于抵債的房產拍賣了,拍賣價格為300萬,用于抵的貸款為400萬,按照規定差額為負不用繳納營業稅了是嗎?但是我現在沒有取得該房產的發票,且該房產以前為自建,從未繳納過營業稅,那我必須得按照400萬繳納營業稅嗎?有沒有政策依據啊?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分步驟處理:
1、以資抵債:分解為購進房產與收回債權兩項業務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
2、轉讓不動產:(5月1日之前繳納營業稅)
1)、營業稅: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差額征稅需有發票)
2)、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率為3%。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
4)、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0.5‰計稅貼花。
5)、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 30%-60%。
6)、企業所得稅:稅率25%。
其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10號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增值額=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
(2)計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3)確定適用稅率
依據計算的增值率,按其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
(4)依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級數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比率 稅率(%) 速算扣除系數(%)
1 不超過50%的部分 30 0
2 超過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過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過200%的部分 60 35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由稅務機關參照評估價格確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值),以及在轉讓時交納的有關稅金。這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按原成本價作為扣除項目金額,不盡合理。而采用評估的重置成本價能夠相對消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比較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20號
七、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