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別?
2,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銷售房產贈送相關禮品按混合銷售還是兼營核算?
3,我們一項目有幾個施工許可證,有的施工許可證是在4月30日前,有的施工許可證還在辦理當中,那這個項目是按老項目核算,還是按施 工許可證辦理的時間劃分新老項目,然后在分簡易核算還是一般計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即使不送禮品,銷售行為也可以完成。不屬于混合銷售。按兼營處理。
2、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