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屋資產經營性租賃,出租方與承租方分別有涉及那些稅種?租賃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不動產的租賃,出租方老項目可以按5%的簡易征收,新項目按11%的稅率征收。由出租方也就是房產所有人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暫稅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除房產產權出典或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外,房產稅均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出租方涉及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
承租方涉及到印花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