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4年立項的研發項目,因2014年度未完成,結轉到2015年,此部分研發費用可以申報加計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研發費用收益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研發費用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按10年攤銷。
2014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未資本化的應計入2014年度的當期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