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納稅人俱樂部的溫州會員企業,我公司為工業企業,現在兩處廠房在建設,具體情況分別如下:
1、2011年開工建設的廠房,項目和建筑商都在本地,已辦理竣工驗收,工程款未付完,建筑商發票還有部分未開。請問這個項目:1)如果建筑商在5月1日后開票給我企業,那么我公司對取得的發票,能否進行抵扣?2)因營改增的名義,現建筑商要求我公司補稅款給建筑商,是否合理?
2、2013年開工建設的廠房,基建項目在本地,建筑商在異地,項目工程量已絕大部分完工,現尚未辦理竣工驗收,工程款大部分已支付,建筑商發票全部沒有開給我公司,請問這個項目:1)竣工驗收會在5月1日之后,建筑商開給我公司的發票能否抵扣?2)如果不能抵扣,而且發票又在營改增之后的日期開票,建筑商要求我公司補稅款給他們,是否合理?
我公司,是否按照建筑商給我的發票,來確定是否能抵扣?還是要求供應商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過來的專用發票,我公司是否能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的項目屬于營改增前的項目,所以貴公司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簡易辦征收辦法,貴公司如果不申請簡易征收辦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則也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可以參考一下財稅2016.36號文件。建筑商要求補稅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貴公司取得項目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補繳稅款是不合理的。上述兩個項目都屬于老項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