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總金額23萬,其中硬件11萬,軟件開發和施工12萬。硬件開具17%增專,軟件開發和施工開具6%增普。請問,這筆業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對方分割開出不同發票在營改增背景下有無不合規之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有不合規之處。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3、5月1日全股營改增后:施工與銷售不能分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