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個企業,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評估價1200萬,收購價1400萬;請問:如果分別考慮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稅負各是多少,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股權收購:收購方應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被收購方應繳納所得稅,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是否繳納增值稅,稅收文件沒有明確。
資產收購:不繳納增值稅,轉讓方應繳納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痹谫Y產收購中,如果收購方受讓的資產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則收購方作為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要按照成交價格的3%~5%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睂τ谫Y產轉讓方,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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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