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是由自然人B、居民公司C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自然人B持有20%股份,居民公司C持有80%股份,現自然人B、居民公司C分別轉讓各自所持股份的51%給居民公司D,D分別支付B、C款項204萬、816萬,平價轉讓股權,最后自然人B、公司C、公司D三方又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共同出資3000萬增資,印花稅如何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所以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方當事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然人B、公司C、公司D三方都需要根據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