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業為公路勘察設計、咨詢服務。現由我公司牽頭與一公路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總包了一公路項目,合同是2015年8月簽署,2016年3月正式開工,發票開具分別按計量結算單的工程費和設計費各自開票給發包方,這樣可以嗎?如不行,應怎樣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建議將工程合同按設計合同和工程合同兩部分分別簽訂,這樣各公司可以分別按照提供的不同服務內容分別開具發票。或者貴公司與發包方簽訂總承包合同,再由貴公司將施工部分分包給施工單位。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