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中,工資包含獎金嗎?是按應付工資數,還是扣稅個稅后的實發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同時應具備如下條件:(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因此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時應按實際發放額做為基數。獎金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應并入工資中一并發放,可以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