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企業一次性收取客戶20年租金,按收到的租金款項一次性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后,將收入分解為20年計入所屬期間損益進行所得稅匯算,這樣處理是否正確,請給出其依據的具體法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這樣處理是正確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