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老師兩個問題
一、我廠是一家自營出口熟肉制品的國營單位,并且在外地從事水產品養殖業務,以養殖海參為主,有一部分人長期在外地工作,他們的吃、喝、住及租賃費用沒有正式的發票,我們用自制的表格下帳,稅務局說這是白條入帳,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依據是什么?應該用什么樣的票據入帳才合法呢?
二、我廠養殖的海參成熟期2至3年,平常我們根本無法知道有多少成品,并且有很大的流動性,最終不一定能撈出成品,而且我們隨時又投入參苗,那我們平常發生的養殖費用期未就沒有成品對應不能轉出,這些費用應該計入什么科目合適,什么時間才能轉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一、稅務局的說法正確.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中再次強調納稅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而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應提供相應的飲食業和租賃業發票.
二、平常發生的養殖費用應該計入生產成本科目,出成品時轉入產成品科目.成品銷售后再從產成品轉入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