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新辦農產品經營及投資企業(且以投資為主),在什么情況下算是籌建期結束?籌建期結束后,開辦費能否分期攤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