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目前公司下屬員工想采取個人集資入股方式建一個種豬場,然后租給公司(只是建場,不承擔養殖),這個種豬場的產權不屬于公司,公司只是一個承租方;
因為種豬場投資較大,有五六千萬,按每股五萬元來說的話,可能涉及投資入股的人會比較多,想咨詢一下以下幾個問題:
1、設立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眾多,哪種方式來籌建種豬場來說對于這些投資人來說最合劃?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農村合作社?或者是其他方式;
首先是要考慮這些人投資后的種豬場的稅收和運營成本,如果投資回報率太低估計投資的欲望就會減少;
2、合作模式:成立的種豬場雖然是租給正規公司經營,但是采取哪種合作模式,新成立的這個公司(組織機構)可以合理避稅?即設立后與對方的合作模式;
雖然實質是租給別人養,可否以合同的約定形式,弄成自養來合理避稅?
3、利潤分成:成立一個機構后,每年的收益分給這些投資者采取哪種方式比較好,可以比較合理的避交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因為出資人數較多,建議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各出資人按照出資金額確認持股比例,以后分紅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來確定每位股東的分紅額度。這樣做比較公平,合理。2、正常情況下如果新公司建好的豬場租給公司,新公司應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交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等。如果可以建議以新成立的公司名義進行養殖,這樣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稅的減免優惠。3、按照規定公司向個人支付分紅收益,個人應按收入額*20%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除非公司的股東是法人股(即以公司名義投資入股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否則是無法規避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