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想有幾個問題請教下、針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全免的農業企業1、在開增值稅發票的時候稅率是選擇免稅還是選擇相應的稅率?2、在賬務處理時開出的發票是否計提銷項稅額?3、自開的收購發票在賬務處理時是否計提進項稅額?4、開出的銷售發票對方能不能抵扣?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ㄒ唬┫蛳M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ǘ╀N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ㄈ┬∫幠<{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從國外購進農產品時,應從海關取得增值稅完稅憑證才可以抵扣在海關已經實際繳納的稅款;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時,可以開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從農業生產單位(含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農產品時,農業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作為計算并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自產免稅農業產品無論開具免稅貨物(勞務)發票,還是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均屬于“農產品銷售發票”范圍,其取得發票均可以計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財稅[2013]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