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一家貿易公司,主要向日本進口醫療儀器設備。我們在對國內銷售該儀器的同時,提供了對該儀器的維修服務。
是否有以下的說法:銷售進口商品并提供后續服務,在計算進口完稅價格的時候,除了進口商品成本的本身,后續的服務成本會增加該設備的完稅價格。亦或是我公司的完稅價格僅需包括儀器成本即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視為與進口貨物有關:
(一)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專利權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2.用專利方法或者專有技術生產的;
3.為實施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者制造的。
(二)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商標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標的;
2.進口后附上商標直接可以銷售的;
3.進口時已含有商標權,經過輕度加工后附上商標即可以銷售的。
(三)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著作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軟件、文字、樂曲、圖片、圖像或者其他類似內容的進口貨物,包括磁帶、磁盤、光盤或者其他類似介質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權內容的進口貨物。
(四)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分銷權、銷售權或者其他類似權利,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進口后可以直接銷售的;
2.經過輕度加工即可以銷售的。
第十四條 買方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則不能購得進口貨物,或者買方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則該貨物不能以合同議定的條件成交的,應當視為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第十五條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二)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四)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五)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一)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
(二)有書面的融資協議的;
(三)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
(四)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于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應當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沒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