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行的技術開發費和技術轉讓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有哪些限制條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九十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以下簡稱212號文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和212號文件,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