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3年9月份與客戶簽定了購銷合同,因市場的原因客戶于2016年3月份要求終止合同,因合同終止給我公司帶來的一些專用設備(不能再使用)的損失進行了賠償,金額為227萬元。請問這個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嗎,如果屬于可以開具項目名稱為賠償款嗎?如果不屬于價外費用該如何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若合同已經部分履行了,中途終止履行剩余部分,給與的賠償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發票可以開賠償款,記賬憑證后附原合同及補充合同(賠償)。
追加提問
針對上述問題,之前打大成方略咨詢電話確認的結論是這部分賠款是因為購銷合同后面的訂單未履行而導致設備的賠款損失。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范疇,可以開具收據稅前扣除,跟網上回復不一致,請問有沒有具體的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無具體稅收政策予以規定。籌劃觀點認為,按照《經濟合同法》定金原則,若合同完全未履行,則給與的補償不涉及增值稅。若合同部分履行,給與的補償則按增值稅的價外費用處理。
2、訂單未履行而導致設備的賠款損,與《經濟合同法》定金原則無關,更無法規可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