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境內公司發行永續債,利息支出在會計處理上計入權益,未計入損益,在企業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是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所謂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權益性投資則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債權性投資則是指為取得債權所進行的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不是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剩余資產,而是為了獲取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證按期收回本息,如購買公司債券、購買國庫券等。一般而言,前者相較于后者取得較高的利息而言,更側重于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現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而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產品創新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既具有傳統業務特征,同時有別于傳統業務的創新業務,這就是該文件所明確的混合性投資業務,需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由此可見,企業雖然是對外進行了權益性投資,但是其實質是一種債權性投資,對于企業的經營風險基本不承擔或承擔很少,同時對于企業的經營不予干涉,沒有相應的管理經營權限,從而使得其對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在實質上并沒有所有權,僅僅是作為計算取得利息的依據,同時,在達到投資期限或是滿足相應的投資條件后,被投資方必須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此時被投資企業需進行減資處理,與初始投資的處理是相呼應的。也就是說該項投資是具有權益性投資的表現,而其實質則是債權性的投資,那么對于此類投資行為,在企業所得稅應稅前扣除。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