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收到兩張2016.1月份的旅游公司發票,開的項目是服務代辦,一萬多塊,請問老師這個如何賬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旅游公司開具的發票無論開具何內容,如果舉證不足都會被認定為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涉及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