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想請教一下,分公司因為沒有收入,也就沒有銷項稅,所以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所有的銷售收入都記在總公司的賬上,分公司主要就是銷售部門的人,所以分公司的主要費用是人的工資和辦公室租金,平時分公司由于沒有收入都是靠總公司撥款來支付人工和租金,那這樣分公司的辦公室裝修費可以由總公司來和供應商簽合同,并且付款,裝修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總公司,由總公司來抵扣,這樣可行嗎?(總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的省份),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這樣是可以的,附合三流合一的相關規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原則“三流合一”
39號公告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強調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資金流”規定的是收取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除了收到銀行款項等資金流,還包括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將俗說的“三方協議”納入范圍“資金流”。
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從受票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三流合一”原則,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開具發票方,強調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資金流”規定的是“支付款項”,沒有其他的支付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只包括銀行等資金往來款項,但是39號公告,規定了開票方“資金流”包括“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所以實務操作中,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資金流”的規定也應包括支付銷售款項的憑據,如“三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