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個合同期內,下一期付款時間為:合同約定4月底付租金(租賃期5.01-10.31);但承租方在5月初付款(有違約金日萬分5)。
請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4月底--交營業稅,還是在5月份交增值稅?具體適用哪個條款?
營業稅“條例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中,”或者“前后的兩個條件都須與”并“前的條件同時具備才可,還是”或者“后面的條件獨自具備完稅條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5月1日后屬于營改增的時間點。合同中約定了對方單位的付款日期為4月底,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時間即4月底。企業應按合同約定交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依上述規定,應當是后面條件具備完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