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一般納稅人,5月1日涉及營改增項目,因我單位前11個月一直是增值稅留底(享受優惠住宅免稅),每月不結轉應交增值稅明細,只是12月份(年末)結轉應交增值稅明細。5月初營改增,我需要把應交增值稅留底數結轉嗎?5月初沒有結轉,5月份營改增項目未發生,不繳稅,6月初能結轉嗎?還是我應該怎么做賬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2、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將進項稅轉入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