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以自制設備投資涉及哪些稅金?是否一定要進行評估?有哪些注意事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以存貨對外投資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包括原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等)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稅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對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作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其確定順序及方法如下: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日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投資者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存貨對外投資的,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投資方企業,符合抵扣條件的,也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稅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存貨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繳納所得稅稅款。如果投資者為個人、個體工商戶或應屬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其他投資單位(如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應按“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具體為:個人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所得稅;除個人外的投資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所得稅。如果投資者為除上述外的企業或其他投資單位,應按“企業所得稅法”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是否進行評估需要跟對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