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獎金)部分,會計是當月計提,次月發放。稅法以實際發放為準;半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是以薪資的貸方余額確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稅法規定,年末計提未發放的應付職工薪酬需要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但同時也可以調減上年年末計提的金額,即在納稅調整時,應付職工薪酬的調整是一增一減。
但在一般實務中很少確認,一是每年都要變動,很麻煩,二是未必滿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前提。
建議貴公司不用調整,具體請根據貴公司的實際情況來處理。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