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在當地有另一家外資企業,我們兩家都是同一個境外母公司,是關聯企業,而且是母公司都是100%股權,現在我公司要對另一家外資企業進行吸收合并,這個業務我公司以及另一家外資企業涉及到哪些稅種,相關的稅法規定是怎樣的?(注:另一家外資企業是2006年開始生產,其中14年6月開始停產至15年底,16年開始恢復生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企業在吸收,合并過程中會涉及以下稅種。
一、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此政策適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要求被吸收合并方不僅應當將企業實物資產轉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須同時將其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同時轉移。
二、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即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的股東不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四、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公司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即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承受被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即在吸收合并中,雙方為非房地產企業的情況下,被吸收合并方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方,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六、 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一、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