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一個制造行業的一般納稅人,我們的發出商品要在客戶確認使用后才能開票確認收放的,那我想問一下在賬面上發出商品賬戶下的余額會涉及到增值稅嗎,現在國稅針對我15年末發出商品到16年4月30日止仍未開票的要征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我有些并明白,請老師指點并給予政策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貴公司15年末發出商品到16年4月30日止賬面上發出商品賬戶下的余額對應的發出商品仍未開票且沒有收訖銷售款項也沒有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我們認為國稅針對貴公司15年末發出商品到16年4月30日止仍未開票的要征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是不合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建議和主管稅務局進一步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