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情況介紹:
供暖企業,因為采暖期收入與成本不均衡,即采暖期的收入在12月份前已經收取80%以上、且已開具發票、并按照稅務局的要求確認收入、繳納營業稅。但用煤成本的結轉、運營的水電費、工資等是當年11月、12月,轉年的1、2、3月份供暖期均衡發生確認,且跨年度。由此造成企業年末12月份企業賬面盈利本年利潤金額較大,但供暖期結束三月份后利潤較少甚至虧算。因連續三年經營狀況不良,公司自然人股東在今年供暖期結束后四月份轉讓自己持有的股份。
問題:
稅務局不同意企業按照轉讓時點(上個月份)的資產凈值或原始出資價格兩種方法轉讓。讓企業必須按照上一年年未分配利潤價值轉讓。請問稅務局的處理是否正確,具體文件依據,請提供文號。股權轉讓的雙方是否可以按照轉讓時點的資產凈值或原始出資價格兩種方法確定轉價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為避免納稅人以平價轉讓股權逃避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27號)等文件,就原價轉讓、退股等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進行規范。
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是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是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于您所說的問題沒有具體文件,只有以上如果轉讓價格信偏低,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