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注冊地在海口,2002年按地稅要求,按應收工程款1000萬元在項目所在地三亞地稅交納營業稅及附加33萬元,但因為沒收到款,未向對方開具工程發票。現在,對方同意付款,但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因為現在營改增了,我公司能否要求三亞地稅退稅并重新在當地國稅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老師是否有其它更好的建議,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的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現在已經營改增,貴公司需要和地稅協商一下,看營業稅款是否可以退回來。營業稅退回來后再到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公司可能存在重復交稅情況。建議好好和地稅機關協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