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聯企業借款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0-20%,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從以上可以看出,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請貴公司參考以上處理。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