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水泥廠的資源稅怎么繳納?新的政策是什么?怎么按成本加成和收入比例法測算怎樣繳納資源稅比較劃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以下文件,水泥廠應不繳納資源稅。新的資源稅政策請參考以下幾個文件。
稅收籌劃按俱樂部規定不在網上作答,如有需求請與當地俱樂部聯系,謝謝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 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6〕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5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