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雇傭個人給公司產品跑路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或補貼,
1、如果以報銷油費的方式支付,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2、如果采用支付現金的方式,是否要求對方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3、代開發票時,稅務局是不是已經扣繳了相關稅款,我司還需要再代扣個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如果提供勞務的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如果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需申請稅務機關代發開票,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勞務費的入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