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6年7月1號后全面營改增,但是部分餐飲行業還是開具國稅定額通用/機打發票給客戶,有的說是7月份稅務局給他們領用的,有的說是之前領用的沒有用完繼續使用。請問,這樣的發票可以入賬嗎?是不是還有部分企業可以領用國稅通用機打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 23號第(七)款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因此可以使用到今年六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