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有關出口收入匯率,按稅法規定應為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如企業(山東省的企業 )有會計處理等要求,可向稅務局申請采取即期匯率的備案,能否請專家幫忙提供一下文號?另對收到的外匯的記賬匯率是否也有要求每月第一個工作日的稅法規定?
以上請百忙之中協助確認,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