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為企業,對應的信息欄內容是否必須將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全部填寫完全?
2,機打卷式發票是否要打納稅人識別號?
3,如果上述發票的購買方信息欄沒有填寫完整,是否無法所得稅前認列?
4,有沒有相關的政策?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普通發票雖不涉及進項稅額抵扣問題,但也應開具規范,項目應填寫齊全,機打卷式發票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如果購買方信息欄沒有填寫完整,無法所得稅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對于沒按規定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要給予處罰,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普通發票如不涉及虛開,沒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入帳,按填開不全或不規范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