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資金被集團統一納入資金池管理,取得利息收入稅務要求上交營業稅,理由是:我公司資金存放于關聯企業(集團統一管理資金的部門)未取得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第十條“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請問專家:稅務的理由對嗎?我們如何應對反駁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機關的理由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