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單位2009年有一筆不征稅收入,但是不征稅收入的支出沒有在所得稅前扣除,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單位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我單位能不能以征管法52條的規定規定,超出稅務局追征期限的規定,認定稅務局補繳稅款的通知無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