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正常銷售應收款由于客戶超期而收取的罰息,以及法院判決的應收款利息,是否應該計提銷項稅?法律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計提銷項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