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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返還個稅業務不是營業稅業務,不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頒布時間:2008-11-10發文單位: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