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一般納稅人,將新成立一個物流部,從關聯企業進口成品,即采購、入庫儲存、銷售、運輸一體化。請問銷售成品與運輸費是不是分開開票?運輸費11%稅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要求。實務中,銷售成品與運輸費最好分開開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
2.提醒貴公司關注以下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因此,稅務局通常理解,納稅人銷售貨物并提供運輸裝卸勞務,這時運輸作為價外費用,適用17%的稅率。
3.鑒于現在是營改增過渡期,建議貴公司加強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以及做好相應的稅收籌劃。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