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是傳媒公司,經常舉行媒體發布會,需要給到場并隨后在相關媒體發表新聞報道的每位媒體記者支付300元勞務費,每次通常會有十幾位的記者到場。請問:
1.此項勞務費是否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因為沒有達到增值稅起征點,也沒達到800元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
2.如果兩種稅都免了,為了能在所得稅稅前列支,是否還需要到稅務局代開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個人取得的勞務收入沒有達到個稅的起征點,因此不需要交納個稅,但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含本數)。因此是否交納增值稅建設貴公司到當地稅務機關咨詢一下。
2、此項支付公司需要取得正規發票后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