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于2015年向醫院開據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貨票同行,2016年醫院把此貨退回,但由于種種原因,醫院不退發票,我司是否可以開據紅字發票?需要什么證明材料才能開據?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并未指明開具紅字普票需要什么資料?是不是不需要任何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退發票,需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