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3年(營改增前),我公司購買一工廠(該工廠的廠房已出租),總價2000萬元,合同約定土地使用權轉讓費1100萬元(用于職工解除和債務解除),廠房出租合同解除900萬元(實際支出500萬元,其利潤400萬元),該工廠實際利潤400萬元。
問:
1、該工廠是否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營業稅發票1100萬元和拆遷安置費900萬元營業稅發票,我公司才能入帳,無發票(只有職工、債務、廠房合同解除原始資料憑證)能否入帳。
2、如果我公司購買土地一年后,再用于房地產開發(毛地掛牌),如果無發票(只有職工、債務、廠房合同解除原始資料憑證),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進入土地成本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整體購買廠房不屬于流轉是業務,不開具發票,可以依據合同協議,付款單據,收款單據入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6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轉讓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鞍山鋼鐵集團轉讓部分資產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3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銷售實業有限公司轉讓成品油管道項目部產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貴公司購買土地一年后,再用于房地產開發(毛地掛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以依據上述憑證計入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