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3年(營改增前),我公司購買一工廠(該工廠的廠房已出租),總價2000萬元,合同約定土地使用權轉讓費1100萬元(用于職工解除和債務解除),廠房出租合同解除900萬元(實際支出500萬元,其利潤400萬元),該工廠實際利潤400萬元。
2000萬元已付清,土地2013年已過戶。
該2000萬元直付給工廠,由該工廠負責職工、債務、出租合同解除及拆遷(其無拆遷資質)。我公司不負責以上工作,以上工作都是以工廠名義開展,我公司什么原始憑證也沒有,都在工廠手里,我公司只有付給該工廠的銀行付款憑證。
問:
1、如果我公司只是買地,不搞開發,該工廠是否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發票1100萬元(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和拆遷安置費900萬元營業稅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我公司才能入帳,無發票能否入帳?無發票(只有以工廠名義的職工、債務、廠房合同解除原始資料憑證,)能否入帳。
2、該工廠已有收益400萬元,其是否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發票1100萬元,并繳該土地的土地增值稅(該土地原始價800萬元取得)。
3、如果我公司購買土地一年后,再用于房地產開發(毛地掛牌),如果無發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進入土地成本嗎。如果無發票(只有以工廠名義的職工、債務、廠房合同解除原始資料憑證),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進入土地成本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理論上,所述問題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購買的是股權或債權或合同收益權,則可以不要發票,根據收據和合同入賬即可;如果購買的是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則需要發票入賬。對于工廠而言,如果買的是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則應該開具發票入賬和繳該土地的土地增值稅。
2.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沒有發票是否能進入土地成本”。實務中,一般情況下,要看成本的合理性和當地稅務局的征管習慣。
3.建議就具體的合同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