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供應商開具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收到后進行了抵扣處理。之后稅務局回復此張發票銷項稅未上交,比對不成功,這種情況作為購貨方應該怎么處理?
目前供應商已經聯系不上,我公司作為購貨方的處理是不是應該有兩種方式,一:如果發票不屬于虛開,是正規的發票,那么我公司進項稅額轉出,還需要補滯納金嗎?二:如果定義為虛開,那么我們企業所得稅是不是也不能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發票不屬于虛開,是正規的發票,那么你公司進項稅額轉出,是否繳納滯納金需要跟稅務局協商解決。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發票有問題的,不以偷稅罪論處,但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依法追繳.能夠重新從銷售方開出合法發票,且取得銷售方所在地稅務局對銷售方已經或正在進行查處證明的,可以抵扣.這跟發票經過國稅局認證通過沒有關系,因為認證的時候對方可能還沒被當地稅務局查到.所以認證能通過.
關于您們這種我情況需要和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比較麻煩,如何定性還需稅務機關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