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醫藥公司,以前委托科研機構支付的技術服務費用全部資本化處理(列支無形資產)。由于營改增的影響,取得上述無形資產時的發票(同一項目即有營業稅的也的增值稅的)、有零稅率增值稅發票、有6%稅率增值稅發票。現在準備用這些無形資產投資公司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是不是只開6%增值稅的部分發票,其它營業稅和零稅率向稅務申請零稅率(或者先征后退)呢?如果不開具發票,項目成功時,后續的所得稅成本分攤會有爭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原營業稅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政策不明確,但有觀點認為應該征收增值稅,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