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林業公司,在日常運作中有三種經營方式,一種是直接從農民手中租賃土地經營,租金支付發放到村民手中;另外一種是從村委租賃土地,租金支付到村委;第三種方式,是與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我公司支付相應的林木銷售收入的30%給對方。我想問一下,在這樣三種經營方式的情況下,對方分別應該承擔稅負?我公司如何行使扣繳的義務?還有就是稅務上對于土地租金或合作分成的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土地租賃需要繳納增值稅,您公司需要扣繳義務。
對于土地租金對方需要根據租金收入繳納增值稅,合作分成方式對方需要根據分成收入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