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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 1.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各地執行理解不一,我們理解,如果沒有偷稅意圖,一般對B公司無不合規及相關風險,但需要做好對主管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三流合一”的適用溝通解釋。 2.提醒公司圍繞下述思路向主管稅務局解釋: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從受票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三流合一”原則,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開具發票方,強調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資金流”規定的是“支付款項”,沒有其他的支付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只包括銀行等資金往來款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了開票方“資金流”包括“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強調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資金流”規定的是收取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除了收到銀行款項等資金流,還包括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將俗說的“三方協議”納入范圍“資金流”。所以實務操作中,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資金流”的規定也應包括支付銷售款項的憑據,如“三方協議”。 3.現在是營改增過渡期,建議與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