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請問一個問題:最近我公司要處理幾臺2008年及以前購進并使用的設備,其中2臺還是二手購進的,已提完折舊,現在要賣,增值稅稅率按多少計,我聽說計算按3%,繳納按2%,有這回事嗎?請老師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請貴公司參考以上處理,如有問題請再次提出,謝謝!